無效婚姻的溯及力是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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