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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小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08:51:18

托運小哥(誰是真正的托運人)1

彙業海關團隊提示:

案号:(2018)滬民終35号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16日,A公司與G公司簽訂協議,出口男士T恤,分兩批出運。後A、B公司簽訂訂貨合同,由A提供原料,B公司加工。A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D公司發送訂艙單,委托出運第一批貨物。訂艙單載明,托運人為A公司,收貨人為紐約銀行,并列明貨物數量、品名等信息。3月11日,D公司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發送該批貨物進倉通知。3月15日,D公司詢問B公司是否與其核對提單,B公司回複可以。

3月22日,D公司向A公司發送了提單掃描件。A公司進行了修改。3月24日,D公司詢問B公司提單修改情況,B公司予以确認。

4月19日,A公司向D公司發送訂艙單,委托出運第二批貨物。訂艙單基本信息保持不變。同日,D公司收到訂艙單後向B公司報價,并詢問是否操作方式同上一票貨物。4月25日,D公司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發送了第二批貨物進倉通知。5月24日,D公司向A公司發送電子郵件,載明“提單見附件”,附件中的單證擡頭為FCR,單證信息記載與訂艙單記載相符,單證簽章處均蓋有D公司“提單專用章“。兩批貨物均由B公司負責交貨。

4月8日和6月8日,B公司向D公司出具保函,記載兩批貨物由B公司和A公司共同生産,由A公司“委托”D公司“出貨”,B公司要求D公司電放貨物至B公司指定倉庫。兩票貨物分别于2016年4月和6月放行。就貨物放行,D公司未征詢A公司意見也未通知A公司。

就涉案兩批貨物運輸, A公司和B公司均已支付并在付款時注明“運費”。

法院判決

D公司賠償A公司的貨物損失及利息損失。

争議焦點

A公司與D公司有訂艙單,B公司與D公司有進出口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合同,究竟誰才是托運人,即托運人的法律地位如何認定?

律師評析

1、托運人

根據《海商法》第42條釋義,托運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将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因此,托運人的确定需要根據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以及承運人簽發的單證進行綜合判斷。在發生無單放貨情況時,托運人可據以主張要求承運人賠償貨物損失。

從本案來看,承運人D公司的聯系對象為A、B公司。D公司認為其與B公司之間有進出口貨物代理服務合同,因此其根據B公司的指令進行電放貨物,不存在任何責任。

從法院審查認定的事實中分析得知A公司存在着下列的舉動:①向D公司發送訂艙單,記載托運人為A公司;②A公司收到D公司的進倉通知;③D公司的發送的正本CFR單證中的托運人為A公司;④B公司出具的保函中說明系A公司委托D公司出貨。雖然貨物B公司也參與該兩批貨物出運過程中的聯絡溝通。但是從A公司的訂艙單和D公司出具的FCR單證的A公司是托運人的意思表示是一緻的。且,A公司就兩批貨物運輸向D公司支付了碼頭操作費、訂艙費、提貨費等費用,D公司也開具了發票.A、D公司之間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另,由于D公司是無船承運人,D公司向船公司訂艙,船公司簽發的提單中托運人也為A公司。因此,種種證據表明A公司是該兩批貨物的托運人。

關于B公司,B公司與D公司确實存在着進出口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合同。但合同約定,B公司委托D公司進行代理運輸業務時需要書面委托材料。本案無材料予以佐證。該兩批貨物系由有B公司負責交貨,但D公司向B公司發送的艙單以及CFR單證中,均記載托運人為A公司,B公司也未指正并要求D公司進行修改。此外,B公司在其提供的電放保函也明确說明兩批貨物是A公司委托D公司運輸的。

因此,一般情況下訂艙單以及承運人出具的提單可以明确托運人的法律地位。從A和B公司的舉動來看,雖然B公司與D公司有運輸代理合同,但是種種證據明顯能夠明确貨主是A公司,托運人也系A公司。

2、FCR的效力

在本案中,D公司向A公司簽發的是FCR。FCR,即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從字面意思來看是貨運代理人收到貨物後出具的收據。從性質上看,FCR在目的港不具有憑單交貨的功能。在本案中,D公司的郵件中命名為“提單見附件”,但是附件卻是CFR單證。那本案中的CFR如何确定其性質和效力?

法院對于FCR的效力是肯定的。D公司在FCR的簽章處使用的是“提單專用章”,且告知A公司持有的FCR的單證就是其正常的提單。A公司要執行放貨操作時需要向D公司提交該FCR單證。在CFR單證中,也有條款為“貨物的控制權…轉交給收貨人”,“隻有在正本證明交給我們,且我們仍能夠遵守撤銷或更改的情況下,轉交指示才能被撤銷或更改”。因此,FCR也可以證明貨物的托運人是A公司,此處的FCR單證的效力也不僅僅是收據,實質是D公司據以交付貨物的憑證。

因此,在本案中,D公司在A公司仍持有正本FCR單證,未告知且未征詢A公司意見的情況下,僅憑B公司的電放保函予以交付貨物。D公司應當依據其FCR的記載及其在其中的意思表示,向A公司承擔無單放貨責任。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支持了A公司的訴求。

文整理者: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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