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享有的權利,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不行使也沒有什麼後果。但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阻礙對方探視,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第48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财産分割、遺産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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