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上述情況即使結婚了也屬于無效婚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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