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政府直接對國有企業的債務進行核銷,一次性解決問題;
二、進行債務與股權的轉換;
三、由财政籌集資金向企業注資,核銷不良債務;
四、國有企業不良債務的解決途徑,采用短期治理與長期緻力相結合的方法。
【法律依據】
《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對确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産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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