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專用章是不用在公安機關備案的。但納稅人在刻制發票專用章後應及時到主管國稅局進行報備。按公安機關現行對企業印章的管理規定,企業行政公章、财務專章、合同專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均應在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刻制,對發票專用章沒有強行規定,事實上也沒有将發票專用章納入備案管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