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被男方拿走了的可以拿着戶口本、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拿到補領的結婚證之後可以辦理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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