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員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鑒定人等。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三款規定,适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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