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确定後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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