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過錯配偶的過錯行為,導緻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由過錯方向無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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