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結婚證;
3、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己婚人員,未育的,需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屬一孩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上環證明。屬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
4、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⑴隻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⑵屬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5、辦理部門:申請人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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