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程序:
1、鑒定的委托:委托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鑒定委托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鑒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鑒定;
2、鑒定的受理: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根據被鑒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标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後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并将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托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鑒定:做出受理決定後,鑒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鑒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4、補充鑒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内提出補充鑒定的書面申請;
5、重新鑒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内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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