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訴訟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履行地點不明确,給付貨币的,在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履行地點不明确,給付貨币的,在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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