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夫妻離婚後對債務的償還有約定比例,但是對債權人而言,他有權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歸還債務。
2、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債權人隻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确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隻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并沒有明确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3、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于該夫妻的婚後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于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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