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是證監會嚴令禁止的,根據新證券法第19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出借賬戶的行為在普通投資者眼裡看上去并無大礙,可為何懲罰如此嚴重呢?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一些特定的群體,諸如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以及證券從業人員等,他們如果借用他人證券賬戶操作,等于變相繞開法律禁令。
3、出借賬戶還為操縱市場、違規舉牌等行為帶來莫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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