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标應按下列定執行:
1、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2、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3、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4、中央機關,部級正職每人不超過54平方米,部級副職不超過42平方米,正司(局)級不超過24平方米,副司(局)級不超過18平方米,處級不超過12平方米,處級以下不超過9平方米。省級機關,正司級不超過30平方米,正處級不超過18平方米。市級機關正職不超過42平方米,正處級不超過24平方米。縣級機關正職不超過30平方米,正科級不超過1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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