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取得含本專業在内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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