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本院的生效判決或者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所撤銷,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當事人應将執行所得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二、人民法院制作的判決、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該判決、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經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被依法撤銷或變更,對因執行原判決、裁定而獲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也應采取執行回轉的措施。
三、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确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确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财産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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