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别:
1、遺忘物是遺忘人意識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在某處,因為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财物。
2、遺失物則是偶然将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至脫離自己的控制。
3、我國刑法隻規定侵占遺忘物,而未規定侵占遺失物,也就是說侵占罪隻能是侵占遺忘物,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隻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将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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