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裝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由駕駛員和轉讓人連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上道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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