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四條,縣級及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2、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産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支持。3、第四十六條,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4、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财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5、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事業的發展。6、第四十九條,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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