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規定:内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br>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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