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是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對婚姻無效的情形作了列舉性規定,其中第一項就是重婚。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無論是通過登記而構成的法律上的重婚、還是通過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系同居生活而構成的事實婚姻,婚姻關系均屬無效。因此,重婚是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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