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為男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等行為而導緻雙方離婚的,女方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男方給予因上述行為導緻自己受到了相應的損害而産生的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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