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作為馴鷹捕獵無法辦到許可證;
2、《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3、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4、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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