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不能辦理房産證,公有住房是國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内,對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一般個人隻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證去辦理産權證的。
公有住房沒有産權證,公有住房有公有住房使用證,這是由産權單位發放的,證明持證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一種權利證書,但這不是房産産權證。公有住房在原則上銷售後成為了私有财産,可以自由處分,但無法辦理房産證。
對于已購公有住房的再次銷售問題,從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進行銷售後就進入了私有領域,私人所有的财産,權利人可自由處分,所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自由買賣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在現實中由于很多已購公有住房是通過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結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對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還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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