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學前班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小學附設的,也不應列為小學勤工儉學項目。學前班的領導和管理,應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行政上由主辦單位及其上級部門管理。農村學前班可實行鄉辦鄉管或村辦村管。在業務上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應由主管幼兒教育的機構負責此項工作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幼兒園不予辦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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