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隻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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