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國家煤礦的具體位置。
地下發現的礦藏,均屬于國家,未經地礦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開采,包括土地承包人和其他企業,否則可能觸犯刑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産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産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産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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