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确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标準确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确定的标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标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标準确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确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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