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不可以辦産權。人防車位産權不屬于業主也不屬于開發商,産權屬于國家。不能辦理産權證,也不能進行出售轉讓。人防車位的使用權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建築物的建設機構,建設機構可将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相關個人和機構。國家戰時可強制征用。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産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産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将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的确認和變更,分别載入房地産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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