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内的相關義務緻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緻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緻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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