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于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實踐中由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響到子女今後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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