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租不需要交增值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産稅優惠政策。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号)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所以提供的不動産租賃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即是公有住房出租不需要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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