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随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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