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的留置權行使條件為:
(1)定做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
(2)承攬人合法占有本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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