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由此可見,婚後所購财産是否算個人财産需要分情況來看:
1、如果購買房屋的房價款來自夫妻共同财産,夫妻雙方又沒有特殊約定的話,房子自然是夫妻共同财産;
2、如果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3、如果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4、如果購買房産的房價款來自一方婚前個人财産,房産又登記在自己一個人名下,則該房産依然是一方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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