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過财産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财産,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确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财産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經過财産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财産,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确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财産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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