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納稅人:不得以核定征收方式予以管理的納稅企業。
範圍:
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
2、彙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
4、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财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5、會計、審計、資産評估、稅務、房地産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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