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的,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失蹤人所欠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财産中支付。
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還款。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43條,财産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财産,維護其财産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财産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
财産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财産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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