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隊歸交通警察局管轄,再往上則是公安局,地級及以下市縣一般隻有交警支隊,不設交警局。交警支隊有以下機構:
1、車輛管理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并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及科目四的考試。
2、宣教科:面向社會,面向群衆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科技設施管理科:負責全市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3、機動巡邏大隊:負責全市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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