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隻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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