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征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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