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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