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完全履行主要有以下分類:
(1)違約瑕疵;
(2)損害瑕疵;
(3)部分履行;
(4)其他的不适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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