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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18 20:16:3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對從事具體不同非法經營活動所獲得的違法所得具體數額作出了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出版、印刷、複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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