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以下兩種情形可以主張住宿費:
其一,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其二,因交通事故緻受害人死亡,可以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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