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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工程延期發包方索賠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4 00:19:31

發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條件的可順延工期并索賠損失

施工方工程延期發包方索賠案例(發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條件的可順延工期并索賠損失)1

《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17》第7.5.1款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緻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的;(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流漏的;(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據此,開工日期後,發包人拖延提供場地等施工條件,導緻停窩工的,承包人可申請順延工期并要求賠償損失。以發包人提供開工許可證為例,根據《建築法》第7條、第8條規定,發包人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通常認為開工條件已經具備,可進行工程建設。由于發包人處于強勢地位,往往會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場地未完全合格移交,或未及時提供經批準的施工圖紙,或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等情況下進行進場施工。

根據《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釋二》第5條的原則,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承包人的工期随即開始起算。《廣東高院工程合同解答2017》第19條規定:“雖然發包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但承包人已實際開工的,應以實際開工之日為開工日期,合同寫有約定的除外。因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的,停工日期可作為工期順延的事由。”

工期順延不僅僅延誤總工期,還要區分可以索賠損失的工期延誤天數以及不可以索賠損失的工期順延天數。

在第53例(解析案例)中,因發包人提供基礎勘察設計數據錯誤導緻停窩工,承包人長期等待2年,未采取撤離現場等措施。經過一審、二審和高院再審、最高院再審,在停10多年後,最終認定可以索賠損失的停工天數為6個月。

最高院民一庭解析該案認為:因發包人原因使建設工程停工,當事人對停工時間未作約定或未達成協議的,“承包人不應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狀态的持續及停工損失的擴大。對于計算由此導緻停工損失所依據的停工時間的确定,也不能簡單地以停工狀态的自然持續時間為準,而是應根據案件等事實綜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間作為停工時間”。“根據上述原則,并參照類似情況下的有關合同示範文本的做法加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不具備施工條件導緻停工窩工的,如認定開工日期從具備施工條件之日起算,則不涉及工期順延問題,可能導緻承包人難以索賠停工窩工損失。這将對承包人不利。為了避免此類風險,一方面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明确拒絕進場施工。另一方面,如果應發包人要求必須進場施工的,則承包人應當就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條件無法全面施工及時與發包人以函件形式溝通,并根據現有施工條件向發包人告知施工的進度情況,證明自身已盡到避免損失擴大化的義務。

施工方工程延期發包方索賠案例(發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條件的可順延工期并索賠損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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