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書”這種形式,作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件,為後續正式簽訂協議奠定基礎,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先導。那麼意向合同是什麼,意向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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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合同是什麼,意向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川冰聚律師事務所雷天鳴律師解答:
意向合同主要是通過書面方式将雙方合作思路明确記錄下來,作為下一步談判或者确定正式協議的參考内容。可見,合作意向書主要目的是為雙方正式簽訂協議打下基礎。
一般而言,意向不屬于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約人要約和承諾人承諾;而意向合同隻是對合作内容上雙方的協商,還沒形成最後的要約承諾的。如果意向合同規定了雙方詳細的權利義務,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隻是單純的意向,沒有其他現實的約束,則法律效力無法體現。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适用前款規定。
四川冰聚律師事務所雷天鳴律師解析:
狹義的意向書作為磋商性文件被排除了合同效力,其關于未來合同的實體内容主要是用于對合同協商階段性進展的記錄。雖然這些記錄不能約束雙方當事人,但是對确認之後正式簽訂的合同的内容仍然具有一定的作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文件中可能存在一些直接關涉締約過程,卻不在未來合同中反映出來的内容(即所謂的程序性條款),仍然可能會産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程序性條款一般包括調整和規範磋商過程的有關事項(如約定盡職調查的執行或者信息交換的具體方式)以及規範當事人的行為,約定了締約中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常見的一些的程序性條款還有締約費用分擔條款、獨占協商條款(一定期限内隻得與對方談判)、糾紛解決條款、誠信協商條款(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積極談判努力達成一緻)、不公開條款、終止條款等等。這些程序性條款往往被認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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