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檢察官不屬于一般公務員,他們相當拿着3級公務員的薪水,享受4級公務員以上的待遇。
在韓國要想成為檢查官,法官或者律師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韓國檢察官的任命由總統決定,法務部長官行使提名權,總理根據總統的委托行使調轉檢察官的權力。
檢察官有各自的權限。在行使檢察職能時是檢察官獨立,檢察官對于自己所負責的案件,獨立地進行調查與判斷,獨立做決定,并且自己承擔責任。任何一個刑事案件都由一名主任檢察官負責處理,對嫌疑人的拘留與免予拘留、起訴與免予起訴的決定,都是由主任檢察官來決定的,而不是以檢察長或檢察廳的名義作出的。如果主任檢察官與上司的意見不符時,上司隻能向主任檢察官提出參考意見,而不能更改主任檢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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